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8 09:55:02浏览113次
(一)为达到较大的起点,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
(三)数额达到特别大的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一)一般诈骗,起点数额较大但未达到较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万元,刑期可增加3至6个月。对于那些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每增加5000元,刑期将增加3至6个月。
(2)对于一般诈骗,如果数额超过巨大起点但未达到特别巨大的起点,一等区每增加4万元,二等区每增加4.5万元,刑期可增加6个月至1年。对于那些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每增加5万元,刑期将增加6个月至1年。
(三)数额超过特别大的起点,数额超过五十万元以下的,刑期可以增加一年以下;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刑期可以增加一至三年。金额超过250万元的,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四)其他可能增加处罚金额的情形。
(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定罪量刑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应当考虑诈骗数额,不得用于增加刑罚数额。
(一)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发送短信、打电话或者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多数人的。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和医疗等资金和物资的;
(三)以救灾、募捐等公益、慈善名义进行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无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骗取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财物的;
(五)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六)多次诈骗的;
(七)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八)冒充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
(九)组织或者组织智能电信网诈骗犯罪团伙;
(十)在境外进行电信网络欺诈的;
(十一)两年内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累犯除外)或者诈骗行政处罚;
(十二)利用电话呼叫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工作的;
(13)利用“网络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欺诈。
(十四)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一些犯罪活动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其侵犯的对象并不限于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它不构成欺诈。例如,贩卖妇女和儿童是侵犯个人权利的罪行。
诈骗罪的客体只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目标还应该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该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地说,这种犯罪的特点是骗取大量公私财产。首先,行为人有欺诈行为,这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捏造事实,另一种是隐瞒事实;本质上,这是一种导致受害者陷入错误理解的行为。欺诈的内容是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会有错误的理解,做出行为人希望的财产处置。因此,不管它是虚构的,隐瞒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和未来的事实,只要它有上述内容,它就是一个骗局。如果欺诈的内容没有导致他们处置自己的财产,这就不是欺诈。欺诈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以使公众有一个错误的理解和夸大他们出售的商品。如果不超出社会的容忍范围,就不是欺诈。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欺诈或行动欺诈。欺诈本身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即告知某些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一义务会导致另一方陷入错误理解或继续陷入错误理解。利用这种理解错误地获得财产的行为者也是一个骗子。根据该法第300条的规定,任何人组织和利用秘密社团、邪教或迷信来骗取财产,将按欺诈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