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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吗,王甲、屈某某等犯诈骗罪一案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30 11:40:05浏览91次

王甲、瞿谋谋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诈骗案

刑事诉讼的裁决

(2010)上海市第二中学257号

原公诉机关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

辩护人胡志铁,上海市卫青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

辩护人杨瑞,上海海华永泰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熊谋谋。

辩护人郑静,广东国智律师。

原审被告人姜谋谋。

原审被告人彭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甲、瞿某某、蒋某某、牟鹏某某、熊某某诈骗一案,并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刑民刑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被告王甲、瞿某、熊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任命代理检察员杨立平到庭执行职务。原审上诉人王甲、瞿某某、熊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姜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郭、庄、刘、尹、朱、黄、赵、傅、方、薛、涂、叶、朱、郎、曹、陈、李、王、朱、韩、丁、冯、范、陈、任、陈、徐、赵、赵、陈、黄、尹、胡、崔、万、刘、徐、陈、李的供述和鉴定人顾毅、钱一、张、朱鼎、胡二、谢一、夏、朱娥、潘、陈的笔录、证人刘C、唐、的证言笔录、医师执业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出具的医师意见、普陀区中心医院初审报告、案卷机读材料、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得的证据清单。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查获的物品和文件清单、账簿、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王甲、瞿某、姜某、牟鹏、熊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证据的确认:

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4月21日,被告王甲、瞿某某、蒋某某、某某、熊某某、钱乙在徐设立的上海国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荃公司”)工作,公司位于市中山路一定号中关村科技大厦27楼。他们打着医疗费用的幌子,谎报专家的存在、秘密处方等。以治疗疾病的名义。欺诈受害人郭某、庄某、刘佳、殷佳、贾珠、黄佳、赵佳、傅某、方某、薛某、涂某、叶某、朱彝、郎某、曹某、陈嘉、李佳、王毅、朱冰、韩某、丁某、冯某、范某、陈毅、任某、陈冰、徐佳、赵一、赵兵、陈鼎、黄毅、殷毅、胡佳、崔某、万佳、刘毅、徐毅、陈娥、李毅、 顾佳、邓嘉等,其中被告人王甲负责协助“医生”在就诊过程中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根据被害人携带的钱款确定药价,从而取得被害人的钱款,诈骗金额超过11万元。 被告人瞿谋谋负责收取受害人的挂号费、药费、记账及资金管理。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被告人姜谋谋、彭谋谋等人在华山医院等本市主要医院门口迎接。他们骗受害人去国荃公司“看病”,借口是国荃公司有专家坐在桌子上,有秘方,可以治病。被告姜谋谋诈骗金额9378元,被告彭谋谋诈骗金额1万余元。被告熊谋谋、钱乙等人冒充教授为被害人开具处方。被告熊某涉嫌诈骗金额4.5万余元。

2009年4月21日,被告人王甲、瞿某、姜某、牟鹏、熊某在国庆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瞿某、姜某、牟鹏某、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王甲、瞿某、瞿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牟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和第64条的规定,被告王甲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赃款赃物应当依法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

上诉人王甲及其辩护人指出,王甲无意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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