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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的区别,信用卡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5 08:15:02浏览80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30日7时许,被告人谭与被告人陆、邓驾车到公园外,从一家银行骗取受害人杨14,700元现金和一张借记卡,并取得借记卡密码。后三名被告持有伪造的借记卡,从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中提取了1.2万元现金。

二、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谭某等三人以挂失方式骗取被害人牟阳现金14700元,构成诈骗。对此没有争议。然而,在三名谭的人骗取杨的银行借记卡并获得该卡的密码之后,对于如何确定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1.2万元现金的性质出现了不同意见。

**,谭某等三人持欺诈性银行借记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构成欺诈。原因是谭等三人以普通诈骗罪故意骗取被害人杨的财物。在骗取杨现金的过程中,他们骗取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并获得了该卡的密码。这三个人持有卡并从自动取款机中提取现金的行为是他们诈骗犯罪的持续行为。客观地说,谭等三人取现时可以随时提取银行借记卡密码,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控制着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因此,谭某等三人的行为总体上应认定为诈骗罪。欺诈金额是指在现场欺诈获得的现金金额加上从自动取款机中提取的现金金额。

第二,谭某等三人冒用银行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百九十六条**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谭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谭某等三人骗取被害人现金1470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结合数起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一并处罚。

 三、评论: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欺诈,其目的是非法占有,采用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理解,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获得大量以上的公私财产。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个人属于“大额”范畴。

《刑法》**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的数额较大的信用卡诈骗活动。根据**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显然,诈骗罪是刑法对诈骗罪的一个一般规定,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个特殊规定。在法律规定重叠的情况下,原则应该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谭某等人故意以欺诈手段诈骗被害人牟阳。在骗取牟阳14700元现金的过程中,他们还骗取了牟阳的一张银行借记卡,并获得了该卡的取款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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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等三人持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到1.2万元后。客观上,谭等三人骗走杨的现金,从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这两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是分别实施的。

 **种观点至少存在两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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