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欺诈行为的认定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5 15:40:04浏览89次

欺诈的认定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三角欺诈问题,这是一种特殊的欺诈形式。在一般诈骗罪中,被继承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被继承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这种发生在三者之间的欺诈案件一般称为三角欺诈。

在认定三角欺诈时,应注意两点: **,在三角欺诈中,被欺骗和交付财产的人必须是一个人,否则不能构成三角欺诈。其次,在三角欺诈中,交付财产的人必须有权处置受害人的财产。如果他无权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这不构成三角欺诈。如果甲对乙说:丙来上班时,让我带他的电视机去修理店修理。你可以帮我拿到它,然后把偷来的钥匙给乙,乙就会把丙的电视机给甲。在这里乙无权处理丙的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三角欺诈。然而,对于如何理解这一权威,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是,只要被骗者有一个职位,实际上就可能转移他人财产的占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移他人财产的占有权是不够的。

至少在交付(处置)财产的人和受害者之间应该有某种关系。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关系,有不同的观点。“阵营理论”认为,只有当被害人是被害人“阵营”中的一个人物时,才能确定其行为具有诈骗罪中的交付行为。“授权理论”认为,只有被继承人经被害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才具有诈骗罪中的交付行为。然而,如果受害者明确反对被欺骗和在同一个营地处置其财产,就很难构成欺诈,但“营地理论”没有提到这一点。此外,很难确定授权范围的界限,如果行为的性质完全是根据对被欺骗的主观理解来确定的,就有可能属于主观归责。因此,如何理解三角欺诈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现在看来,当受害人和被继承人不是同一人时,在确定欺诈时必须谨慎,**好在立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可能会产生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典型的三角诈骗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有三个当事人:行为人、账户持有人(受害人)和银行(被骗)。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银行陷入错误的理解,从而向行为人付款,这种行为给账户持有人造成损失。

推荐阅读:**高院罪名的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

信用卡欺诈是三角欺诈,因为银行有权处置账户持有人的财产。

在对三角欺诈的研究中,学者们大多关注诉讼欺诈,这也是近年来中国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人们普遍认为诉讼欺诈是三角欺诈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诉讼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的特征是利用法院的权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在使用法院的权力时,它采用了欺诈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伪造证据,这是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换句话说,诉讼欺诈=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并提起民事诉讼。基本过程可以表述为:犯罪人实施了欺骗——法院在理解上犯了错误——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犯罪人的判决——受害人根据法院的判决交付了财产——犯罪人获得了利益。

诉讼欺诈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了司法秩序。追究诉讼欺诈的刑事责任,很难追究任何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秩序的犯罪。因此,在理论上,诉讼欺诈的定性侧重于从侵犯财产罪的角度进行考察。由于诉讼欺诈的手段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因此对诉讼欺诈性质的理论理解主要集中在它是否构成欺诈上。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必须说,诉讼欺诈构成欺诈。这是日本刑法的一般理论。首先,关于演员的欺诈。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法院受当事人欺诈诉讼的约束,它必须在此基础上决定判决的含义范围,即使法官的个人心理不产生错误,至少法院是被欺骗的;一些学者还认为,日本的民事诉讼制度不采取真实性的形式,而是采用自由评价证据的原则。由于法官只能根据他们认为真实的东西来执行判决,因此有可能误判事实并导致错误的判决。因此,行为人向法院主张虚假事实,这就是欺诈。 第二,交付财产的行为。一些学者认为法院是受害者,失败者也是受害者。其中,一些理论家认为,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这不是任意交付,但既然输方的财产转让不是非法的,就应该与任意交付同等对待。一些批评家还认为,在诉讼欺诈的情况下,交付人受被继承人意志的支配而控制行为,这应被视为任意交付行为。其他评论者认为,如果裁判本人被视为对败诉方的惩罚,这显然可以被视为有缺陷的任意行为。然而,其他学者认为法院既是欺诈者又是交付(惩罚)者,而失败者是受害者。这是因为一旦判决被确认,它将具有强制效力,被告(败诉方)必须服从。因此,法院是交付财产的人,法院的决定是任意的。因此,存在任何交付行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者和委托人是同一个人,但受害者是另一个人。法院事实上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处置作为诉讼争议焦点的受害人的财产。发货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允许的。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