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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欺诈行为的认定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5 15:40:04浏览89次

否定理论认为诉讼欺诈不构成欺诈。主要原因是: **,行为人没有实施欺诈。因为民事诉讼采用形式现实主义,并不询问法院是否有错误。当事人的要求必须由法院裁决。因此,这种利用民事诉讼制度的行为不能说是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第二,死者也没有交付财产。在诉讼欺诈中,受害者是败诉方。如果他服从法院的判决,并在必要时提供财产或财产利益,不能说他是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交付财产的。如果他不服从法院的判决,不提供财产,法院将强制执行。这不能说是诈骗罪中的财产交付(处置)行为。因为通过强制手段从被告占有的财产中取得财产是一种违背被告意愿的占有行为,显然不是一种根据被告自己的意愿交付财产的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诉讼欺诈的关注并不多,直到**近才开始关注。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刑法分则中没有其他相应的刑罚条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只能处理无罪。然而,鉴于此类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建议在立法中增加“诉讼欺诈”或“伪造民事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符合欺诈的基本特征,应当以欺诈罪定罪。但是,学者们的具体意见是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构成欺诈,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是一种特殊的欺诈,但当时机成熟时,独立罪名仍应单独规定,以惩罚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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