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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电信诈骗“致死”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7 10:50:02浏览142次

新闻回顾: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官方微博称,徐在罗庄的电信诈骗案已经成功侦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郑某(男,29岁,福建泉州人)和黄某(男,26岁,福建泉州人)已被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追捕中。此外,临沭县和宋县的一起欺诈案的侦破工作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两名嫌犯已经确定,逮捕和相关工作正在进行。

法律点评:

两个大学生都死于被欺骗和抑郁,这让人感到悲伤。虽然是“杀生”,但在这种情况下,“杀生”的骗子理论上是不可能为自己的生命付出代价的,甚至在试图将沉重的责任强加于他身上时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

从金额上看,徐、宋案诈骗金额不足1万元,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司法解释》”)**条项下仅为“较大金额”。根据刑法,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欺诈犯罪事实,并且通过数额的积累,无疑会有更多的处罚余地。然而,从新闻披露的信息来看,诈骗大量钱财的可能性有所降低,因为犯罪嫌疑人“很快就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并且“表现不佳”。

从后果来看,被诈骗后抑郁致死的危害性后果是令人发指的,但这仍是刑法理论中“特殊构成”引起的一个小概率事件。从理论上讲,当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时,只有行为人能够具体预见受害人的特殊构成,死亡结果才能归于行为人的行为。从生活经验来看,一般人无法预测骗取9900元的有害后果,这将导致一个健康的年轻人的死亡。这样的后果只能算作一次事故,而不是一个过失。

虽然理论是“理性的”,但在实践中,人们的“感性”认知也必须考虑在内。因此,第《诈骗司法解释》条第2款第1款还规定,“对受害人造成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严惩。”被骗后的抑郁和死亡的后果相当于被骗后的自杀和精神障碍,因此没有任何障碍将其归类为这种解释的“其他严重后果”。

事实上,这种解释是基于结果中心主义,以便在极端情况下考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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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这是出于好意。

然而,“其他具有严格酌处权的严重后果”不是“加重情节”,不能等同于“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诈骗司法解释》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标准,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巨额诈骗的起点是3万元。这个案子的金额还不到一万元。很难确定它是否接近“巨额”的标准。即使它有其他严重后果的酌处权和严重性,也不能例外地确定它属于“其他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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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能否在“相对较大”的量刑范围内,即仅在三年内,从重从重处罚被告?提交人认为,情况不一定如此,也不是不可能找到另一种方式。

根据《诈骗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任何人企图诈骗、获取巨额财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应定罪处罚。很难核实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和互联网等电信技术对人数不详的人实施的欺诈数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以欺诈(未遂)罪定罪处罚: (一)发送欺诈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欺诈电话500次以上的; (三)欺诈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前款所列行为数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标准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未遂)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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