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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电信诈骗“致死”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7 10:50:02浏览142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发送欺诈信息或打电话的次数符合上述标准,公诉机关有理由指控其“其他严重情节”。此外,由于独生子女因准确的个人信息导致的抑郁和死亡,将他认定为“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骗子”似乎也不过分。然而,即使法官在审判期间确定了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第23条,与已完成的犯罪相比,犯罪未遂被“允许”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例如,法官仍然可以被判处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徐案和宋案中,也有想象竞合的情况:在这两起案件中,诈骗者分别冒充教育局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根据《诈骗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而构成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诈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诈骗罪不需要任何数额,也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来限制案件的严重性。因此,如果法官认定诈骗罪构成诈骗罪,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认定案件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在极端情况下,如何在法律与道德、立法与实践之间取得平衡,做出公正的指控、辩护和判决,将极大地考验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基础。然而,没有人敢断言曝光的案件是否只是一个案件。也许在此之前或之后,还有其他无辜的人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死于电信欺诈。因此,案例的讨论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当然,这不是我们满意的。希望通过对个案的不断深入讨论,能够再次唤起全社会对电信欺诈这一社会毒瘤的关注,使悲剧不再重演。

(作者:马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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