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9 07:45:02浏览74次
《刑法》第382条**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的必要客观条件,也是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一大客观区别。根据**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第《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号法的规定,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上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掌管、管理和处理公共财产的便利和条件。例如,出纳员利用职务之便保管现金并窃取公款,这是一种腐败犯罪。如果出纳只是利用该股熟悉的条件盗窃其他本国工作人员持有的公共财产,那就应该是盗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公共财产的负责人、管理人和处理人的权利和便利,这种便利直接来源于行为人的合法职务权利的范围。行为人利用其直接权力范围内的便利,这与行为人的地位直接相关。这与贪污罪的主要特征相一致,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客观上表明行为人具有管理公共财产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行为人的职务身份或法律规定。这表明工作的便利性可以
本案中,王某等三人虽在环保分局工作,但无权编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收取费用。根据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但经调查核实,在王等人所在地,唯一具有国家认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业发展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未委托王等人所在地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