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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案云霄,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9 14:30:03浏览120次

案例"

被告:邱来成,男,25岁,福建省厦门市人,农民。1989年1月,他因诈骗被判两年零六个月监禁。他在本案中于1992年5月21日被捕。

1991年7月至次年1月,被告邱来成逃往同安、集美、漳州等地,多次雇佣两轮载客摩托车,途中邀请车主共进午餐,获得车主信任。然后他对车主撒谎说他想找个熟人联系生意或带点东西,等着骗走总共15辆摩托车的车主,价值超过51700元。成功之后,邱来成乘车去了厦门岛的一些个体杂货店。

他对店主撒谎说公司或单位急需香烟。会计去银行取钱了。这辆摩托车暂时作为抵押品存放在商店里。收钱后,钱被退回,摩托车被退回。邱用这种方法从15家杂货店“购买”了271支各种品牌的香烟,总价值超过14000元。此后,他向个体商贩出售香烟,并因铺张浪费获得了超过12000元的赃物。事件发生后,除一辆摩托车丢失外,公安机关将缴获的14辆摩托车归还车主。邱来成的内疚态度是好的。

“审判”

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邱来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在6个月内连续诈骗他人摩托车、香烟等财物30次,价值65800余元,赃款12000余元。诈骗花了很长时间,很多次,而且数额巨大。非法所得主要用于个人奢侈,构成了习惯性诈骗罪。服刑期满后三年内再犯的,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捕后,被告以良好的态度认罪,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和第61条的规定,于1992年8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邱来成被判犯有习惯性欺骗罪,判处八年监禁。

宣判后,被告邱来成没有上诉。

“评论”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欺诈行为没有争议,但对欺诈的数额有不同的看法。

**种观点认为,邱来成只是通过从被诈骗的摩托车上获取香烟来骗取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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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项罪名是相关的,所以诈骗的数额应该根据邱来成实际非法持有价值超过14000元的香烟来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来成以骗取摩托车为目的,用汽车换香烟只是一种销售赃物的手段。后者只能被视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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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欺诈的数额应由摩托车的价格决定,即超过5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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