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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圈套,设圈套诱人参赌的行为将涉嫌诈骗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0 14:45:03浏览108次

裁判的要点

行为人不是通过决定输赢的偶然因素赢得赌徒的钱,而是以赌博的名义诱使受害者赌博,然后实施欺诈,以便直接非法占有他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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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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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情况

被告人韩、以及张、李、刘、姚(分别处理)于2004年10月底有预谋、有计划地作案。韩、负责寻找被骗对象,并以虚假低价废钢交易为诱饵,诱使被害人陆前往天津预选船厂进行“检查”。在此期间,李、姚假扮工厂领导及相关人员,骗取受害人信任,并同意于同年10月29日进行所谓的交易。当日受害人董、陆从外地被骗至天津时,假扮成李的堂兄弟,刘假扮成玩牌的“便装”好友,张假扮成朋友来找李谈生意、赌博,李、姚假扮成天津船厂工人,当天谎称不能交易,骗受害人入住天津一家酒店。后来,为了便于执行犯罪,船厂的一名工人被带走,只留下董一人。当晚,被告人韩、等人在酒店609室利用被害人贪财之便参与赌博,并合谋制作假赌博游戏,骗取董、陆随身携带的30万元。随后,韩、与他人合谋,分别于2005年10月27日和2006年3月28日骗取被害人王、郑共计30万元。

裁判员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韩、伙同他人引诱被害人赌博,诈骗被害人共计6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欺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韩不服判决,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案件性质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上诉人韩允许撤回上诉。

评论

作者认为,两个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为目的,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诈骗罪和赌博罪的主观方面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目的,但赌博罪中的诈骗是为了制造虚假事实,诱使他人参与赌博,而赌博本身是由偶然事实决定的,其目的仍然是通过赌博来达到获利的目的。欺诈的目的是直接占有他人的财产,整个行为处于欺诈者的控制之下。因此,如果欺诈者在赌博活动中没有将欺诈与赌博混为一谈,而是用运气和赌博技巧赢得赌博参与者的金钱,他就会以赌博的名义进行欺诈,以便直接非法占有他人的金钱。显然,这种所谓的赌博行为在犯罪和质量上应该被定性为欺诈。

第三,结合赌博罪和诈骗罪的特点,笔者认为,行为人之所以要设陷阱,是为了引诱赌徒相信自己更有可能通过参与赌博来赢钱,从而参与赌博。但是,如果一方以赌博为名进行欺诈,如在* * * *中进行欺诈,或使用俚语或暗语引诱另一方进行赌博并控制赌博过程,则欺诈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应构成欺诈而不是赌博罪。因为构成赌博罪的偶然事实要求决定输赢必须是不可预测的共同赌徒。如果合作赌徒预测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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