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2018年诈骗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2 19:50:03浏览79次

 诈骗罪辩护词范本 

辩护词

亲爱的法院:

*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家属的委托,委托该律师为本案被告涉嫌欺诈的陈某某辩护。

推荐阅读: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诈骗既遂的立案标准

现就本案客观事实,依法出庭履行辩护义务,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

一、本案中的定罪量刑问题

(1)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欺诈,不持异议。

(2)本案公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具体原因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11起,涉案金额共计204,750元。但在起诉书中确认的第二个事实中,即11起欺诈案件获得成功,其中11名受害者,只有4名受害者在报案时附上汇款凭单,其余7名受害者没有附上汇款凭单。更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在诈骗中使用的银行卡交易的细节,公诉机关没有在法庭上提供和举证。由于起诉书中确定的第二个事实是,七名受害者在报告案件时没有附上汇款文件,加上本案五名被告的陈述和欺诈时间不准确和具体,无法相互核实。如果被告用于欺诈的银行卡交易细节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受害人报告的欺诈金额根本无法核实和确定。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能满足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必须准确、充分。

2.在起诉书认定的20日被害人为蔡某某的诈骗案中,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也没有被害人蔡某某的汇款凭证和具体汇款账号,诈骗的事实和数额未得到进一步核实和认定。公诉部门认定,这一事实只是基于受害人向xx县公安部门出具的一份书面单方面声明。

该声明也只反映了受害者的欺诈金额。没有具体的汇款账号,甚至没有附上**基本的受害者身份信息。因此,该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从不涉嫌犯罪的原则,建议法院不要承认这一事实。

3.本案中的犯罪地点尚不清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应当有被告人辨认现场,并附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图。

公安机关在没有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匆忙结案,理由是犯罪现场的确切位置不能仅通过被告的描述来确认。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该辩护人认为本案缺乏必要的相关物证,因此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建议法院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重新确认案件的部分事实。

二。本案的量刑情节

就本案而言,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了次要作用,具有明显的酌定减轻情节。具体事实和原因如下:

1.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某某不是诈骗犯的教唆犯,也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他没有提供诈骗中使用的工具,即手机和银行卡。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某某仅在附近帮助打电话或帮忙,作用相对较小,应视为从犯。

2.被告人陈某某为初犯、偶发犯,参与时间不长,收益不大。在参与了一段时间的诈骗后,他自愿退出了诈骗。可以看出,嗨

3.被告人陈某某被捕后,能够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态度良好地认罪,并在开庭前主动返还了部分赃款。在法庭审判中,如果一个人能在法庭上主动认罪并表示悔过,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共犯,基准刑应降低20%-50%;对于那些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的人,基准刑期可以减少10%。

综上所述,该辩护人认为,如果合理确定上述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采用同方向加减的方法确定所有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然后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则被告人陈xx基准刑的调整结果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内。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