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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事辩护律师张某借款6000元是借贷还是诈骗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2 22:15:03浏览104次

张的6000元贷款是贷款还是欺诈?

基本事实:

张和没有现金,因为他们在国外工作期间没有挣到钱。张向刘的父亲借了6000元,原因很多,包括女朋友生病和朋友生日。从那以后,这两人就一直在谈论欺骗受害者刘的父亲,让他拿出35500元作为他们的铺张浪费,理由是刘拒绝接受管理,并在他兼职期间砸了老板的豪华车,他必须赔偿对方的损失,公安机关必须“解决”刘的刑事责任。由于刘是受害人的儿子,年龄在16岁以下,司法机关没有调查他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对于张诈骗刘的父亲3.55万元的行为没有异议,但对于借款6000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则有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借款6000元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欺诈范围。原因是行为人张明确向被害人借钱,并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借了6000元是出于虚构的原因,如他女朋友的病和他朋友的生活。他用虚假的事实或欺骗的方法来掩盖真相。与此同时,他得到的所有现金都被用于挥霍,他没有打算归还。结合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这也应该是一个骗局。

评论:

作者同意**种意见,即借6000元不是欺诈。民事贷款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协议,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产生的纠纷。

它属于民事欺诈的一种,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它受民法管辖,不产生刑事责任。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从而确定它是民事贷款还是欺诈。

首先,区分民事借贷纠纷和欺诈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该行为是否“旨在非法占有”。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拥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从而侵犯他人对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刑法中的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而且要求行为人具有以他人财产为自己的主观目的。本案中,张借款6000元,客观上并未表明其主观上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不应视为欺诈。

第二,在借款时要考虑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关系大多发生在相互理解和沟通的朋友、亲戚和熟人之间,并且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欺诈通常发生在双方相互了解后不久,受害者被误导以虚构事实或欺骗的方式“自愿”交出财产。

三、看贷款关系的原因或目的。

推荐阅读:**高院罪名的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

在一般贷款关系中,借款人通常因法律原因向他人借款,暂时无法解决。困难解决后,借款人按照约定自愿偿还贷款。然而,那些以借贷为名进行欺诈的人经常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者利用高额利息和其他利益作为诱惑来欺骗他人的金钱。

对于那些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到期债务偿还的人来说,即使在借款中存在一些欺诈行为,在实践中也很难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以民事纠纷解决。

四、看借款人是否愿意按期归还及不归还的原因。对于一个适当的贷款关系,借款人不否认贷款关系,并说他将努力偿还。即使不能如期归还,也往往是因为它遇到了独立于其意志的客观困难。以借贷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携钱潜逃、肆意挥霍、赌博或非法经营

结合本案情况,根据上述分析,张借款6000元现金不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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