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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胡某等六人诈骗案――利用国家机关的公力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3 10:50:04浏览137次

精华阅读:合同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合同诈骗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如下:

一、维持李进县人民法院(2001)第61号刑事判决书的定罪部分,维持原审被告人张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利津县人民法院(2001)撤销了原审上诉人张、赵、陆、被告人胡的第六十一号执行判决。更改为:

上诉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原审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主要问题

利用司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力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对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

**种意见认为,上述六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普通的民事欺诈。因为,根据刑法,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点是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使财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交出财产。这是诈骗罪的主要特征。从这起案件来看,虽然胡某等六人经过多次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货款丢失,但刁口镇政府并不相信他们的谎言,也没有"自愿"交钱。相反,他们得到了上级政府的“补偿”,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协调,也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因此,它们不符合欺诈的特征。因此,上述六人虽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明显,但却不符合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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