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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诈骗罪四要件,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认定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22:05:02浏览60次

 一、间接故意认定的理论争议

消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以一般理论为基础,这是不恰当和不科学的。

间接故意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形态,这是由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合同诈骗罪的特点决定的。如今,商品经济发达,资本周转加快,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案例使用欺诈合同来“借鸡生蛋”。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有时与他是否能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例如,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或者可以被推定为无意履行合同。如果他以后赚钱,他也可以履行合同。然而,如果法律此时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无疑是在鼓励追求利润的机会主义者任意冒险。因此,承认间接故意合同欺诈将对这些人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这是法制的任务和经济的需要。

二、非法占有之认定

这种观点认为,所谓“非法占有”实际上是指非法占有。刑法上的占有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合同欺诈是对合同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侵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长期完全占有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意图。

但是,如果“非法占有”是“非法占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力,损害其中任何一种权力都意味着侵犯财产所有权,任何故意侵犯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不是,这一点在评论故意占有理论时已经被证明了。

如果非法占有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非法侵犯,则不能解释行为人欺诈性签订的保留所有权销售合同等情形。

非法占有理论强调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是永久地、非法地剥夺他人的财产权。事实上,这种主观认定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难以认定,而且证明其永久占有的意图也更加困难。如果使用不当,它将成为欺诈者的诡辩。一些行为者利用不明确的合法占有的含义,通过欺骗获得财产并保证偿还,但事实上他们不归还财产。这种情况会给受害者造成更多的损失,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法律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拆除欺骗”通常被视为欺诈,但在“拆除欺骗”中,行为人不仅意味着“返回”,也意味着“返回”,但它不能掩盖连续欺诈的事实。

精华阅读:合同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合同诈骗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因此,“非法占有”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

首先,“非法占有”是从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角度来理解的。行为人积极追求对他人财产的非法控制,导致财产的原所有人失去对其财产的控制,这可以视为非法占有的完成(完成)。因此,行为人意图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的财产,这意味着他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所谓的好法律应该是易于遵守和操作的法律。这种围绕“控制”和“失控”的判断方法在实践中更容易掌握,有助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在理解了关键词“非法占有”之后,如何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成为司法认定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的下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观要件的司法认定离不开以下三个部分:认定标准、认定方法和认定内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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