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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目睹女孩被强奸不制止,不构成犯罪!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19:55:01浏览100次

[案例]

一周前,当17岁的小女孩小李(化名)晚上回家时,她很不耐烦,因为上不了车,就从陈某坐了一辆“黑色巴士”。不幸的是,她上车后不久就被陈某强奸了。意外的是,当事故发生时,在汽车的乘客座位上有一个旁观者,他自始至终保持沉默。

小李回忆说,那天晚上上车前,一个男人已经坐在了“黑车”的副驾驶位上看到其他人,我的心更加坚定,我觉得有一个伴侣更安全,但我没想到."

开车不到10分钟,小李就被车里的司机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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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过程中,乘客座位上的男人总是背对着她,没有阻止她。“警察为什么不抓他?他不是同谋吗?”小李有些接受不了。

[警方调查]

在接到小李的报告后,警方在事发五天后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并在小李口中找到了旁观者李青(化名)——。

负责此案的警方表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通过审讯了解到,虽然李青没有阻止小李被强奸,但他并没有参与犯罪。小李在向警方报案并做笔录时也承认了这一点。因此,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不能对李庆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说]

对于警方的声明,记者采访了宁夏福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雷。田雷说警察的行为没有问题,而李青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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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李庆没有唆使或指导陈某实施强奸,他从一开始就明确表示他想离开,这表明他不支持陈某犯罪。

当他在陈某犯罪时,他没有参与,因此他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要素。”田雷表示,由于没有共谋的情节,李庆只能被无罪释放。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人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重的惩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故意与14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无论该少女是否自愿,都应被判强奸罪并受到惩罚。肇事者不知道对方是一名14岁以下的少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情节明显轻微,就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明知是一名不满14岁的少女,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无论年轻女孩是否自愿,她都因强奸罪被定罪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17条,年满16岁的人应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轻罪的人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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