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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能否构成犯罪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3 14:40:04浏览97次

婚内强奸能构成犯罪吗

我**近读了一篇《中国刑法网》的文章,题目是《婚内强制性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刘宜良),讲的是南昌县的刘秋芸被父亲安排嫁给罗忠根的一个案例。1998年元宵节的深夜,喝完酒回家的罗春根把刘秋芸从床上拉了起来,并强迫她在进屋时不说话就做爱。

她被拒绝并被踢了一脚。同年8月,刘秋芸怀孕,被诊断为异位痣。10月中旬,刘秋芸接受了三次刮宫手术。医生的建议是他两年内不能住在同一个房间,否则他会有生命危险。出院后的第二天晚上,罗春根再次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早上,刘秋芸逃到了她母亲的家里。失望之下,罗忠根连续五次砍伤刘秋芸。虽然手术是由江西医学院进行的,但左掌神经仍然完全坏死并被截肢。此后,司法机构调查了罗春林对“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本案发人深省,即夫妻之间的强制性行为所引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它构成何种犯罪?然而,**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合法夫妻之间的强制性婚姻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也就是说,所谓的“婚内强奸”是否成立!我的好朋友夏律师(现为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四川当律师时,认为性是夫妻之间的义务。如果一方有性要求,但另一方不同意,并且一方有强烈的投票系统,这通常不被视为强奸。如果法院为强奸罪设立了一个先例,据估计,许多妇女会以此为威胁,要求公安机关调查男子强奸的刑事责任,造成社会动荡,从而违反了国家在确定罪行时的立法宗旨。夏律师的否定陈述是我国司法的主流理论。

然而,自上海王维明首例婚内强奸案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婚内强奸”一直争论不休。否定论(我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除非丈夫教唆、帮助或与其他男子合作强奸妻子,或者丈夫错误地将妻子视为其他妇女进行强奸,否则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主犯,也就是说,婚姻中不存在强奸。该申明称,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排除丈夫实施强奸的主体。这是对一些婚内强奸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虽然理论解释持否定观点,但众所周知,理论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婚内强制行为只能从《刑法》的条款中界定为强奸,因为《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的描述不包含任何例外条款,如"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内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夫妻之间的强制行为不应作为本罪处罚"等。因此,在理论上,夫妻之间的婚姻胁迫可以被定义为强奸。然而,刑法理论不能脱离实践,法律条文也不能凌驾于法律条文之上。没有司法实践,法律根本无法运作。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联系实际”来理解这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现实问题。

刘宜良在《婚内强制性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中声称:“无论何种婚姻胁迫行为原则上都可以被定义为强奸,因为强奸的定义会造成司法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还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造成真正的男女不平等,削弱男性群体等。然而,不界定强奸并不意味着不被定罪,强制性行为可以被视为故意伤害或虐待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虐待予以处罚。同时,这种强制行为也可以被视为合法离婚的情形之一。”

我也倾向于拒绝婚姻胁迫行为可以被视为强奸的理论,因为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从公共政策利益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都不应该直接惩罚强奸。如果配偶一方的行为由于其强制行为而对另一方造成了身体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则可以对**类似的犯罪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故意伤害、虐待等。这也是为了惩治犯罪,打击犯罪,同时维护社会稳定,使男女平等的原则再次得到公平的体现。“中国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刘天军律师同意我的观点。他认为“做爱是夫妻之间的义务。尽管法律没有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这一义务,但这是立法和道德目的的首要和必要条件。”

我国律师热切希望**高人民法院能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相应的明确、规范的指导方针,指导此类案件的规范审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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