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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既遂标准有必要更新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5 13:45:02浏览64次

在处理强奸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以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导致死亡的案件,包括一些案件,其中犯罪人出于通奸目的使用暴力,但受害者却因犯罪嫌疑人过度使用暴力而死亡,而实际强奸并未实施,强奸也未完成。根据刑法理论的一般理解,在基本犯罪未遂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这并不影响犯罪加重结果的成立。因此,如果根据强奸罪定罪和处罚,只能根据强奸的结果加重罪行,即强奸(未遂)导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量刑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量刑范围内进行,但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考虑,即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基于对立法的自然遵守。它遵循立法的惯性。企图犯基本罪在量刑时不可避免地会被从轻考虑,这不利于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自己的罪行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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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奸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为它同时侵犯了两种合法利益,即受害人的人性独立决策权和生命健康权。显然,暴力强奸侵犯的法益属于双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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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是一种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人身权,具有抢劫财物或者致人轻伤的后果之一,是一种既遂抢劫罪。

那些既不抢劫财产也不伤害他人的人是抢劫未遂。因此,根据司法解释,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只要行为人抢劫了他人的财物或者对他人造成了轻微的伤害,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抢劫。如果在抢劫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那么加重犯的结果是以抢劫完成为前提的,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就会更加顺畅。与抢劫相比,暴力强奸主要侵犯法益。无论哪种合法权益值得保护,受害者的人性独立决策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都大于财产权。

因此,笔者认为,鉴于暴力强奸的特殊性,为了更加重视对受害人健康权的保护,有必要对暴力强奸的既遂标准进行重新审视,并在司法解释中对这种类型的强奸进行专门规定,使受害人的身体伤害程度达到一定程度,即使没有实际的强奸,也应视为既遂强奸。

然而,仍然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即在多大程度上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可被视为已完成的强奸,以及是否有必要提及抢劫的标准,即只要满足上述轻伤的后果,就可被视为已完成的强奸。笔者认为,轻伤结果本身并不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是指中度身体或面部损伤。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其他对人体健康中度有害的伤害。与此同时,对轻伤设定了更严格的标准。此外,刑法规定,故意伤害情节轻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在强奸过程中,受害者受轻伤的程度往往需要强烈的暴力,这种暴力明显抑制了受害者的反抗,而简单的动作如按压、拉动、推拉等很难造成轻伤。因此,强奸人身伤害的既遂标准也可以基于受害人受轻伤的程度。

总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受害人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护,有必要更新强奸罪的既遂标准,严厉打击暴力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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