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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变更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多少条,拘留后变更羁押期限时间计算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年怜晴 时间:2022-05-14 01:00:17浏览56次

对各诉讼阶段羁押期限的明确规定,绝对保证了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提供了可靠依据,依法保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少数执法单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或认识存在差异,导致个别特殊案件在一些诉讼环节的羁押期限计算存在偏差,使得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在同一诉讼环节、同一羁押场所重复计算,造成实质性超期羁押。主要表现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案件管辖权的临时变更。羁押期限是以原管辖地公安机关的羁押时间计算还是以管辖变更后公安机关的羁押时间计算?这种特殊现象在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或详细解释,导致执法机关和检察监督机关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对刑事拘留阶段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使得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际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男,27岁,安徽省定远县高塘乡人)因在江苏省太仓市工作期间涉嫌盗窃被太仓警方立案,网上通缉。2006年4月9日,定远警方根据太仓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其逮捕,暂押定远县看守所。经审查,葛案犯在此之前还涉嫌在居住地盗窃。太仓市警方根据《拘留证》第二十四条属地管辖原则,经协商后将案件移送定远警方。4月26日,定县公安局发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次宣布刑事拘留。至5月8日,葛某实际羁押已达到《拘留证》规定的刑事拘留阶段30日期限,但公安机关既未按程序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也未变更其强制措施。认为本案羁押期限应从4月26日重新羁押时起计算,未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我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行为造成了在押人员超期羁押,检察监督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原因是:

1.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

本案不符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条件。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上述规定是指从诉讼环节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是指从实施对象中发现“其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但本案中的葛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发现其之前也有同样的盗窃犯罪行为。葛是在本地犯罪还是在太仓犯罪,都是其犯罪的继续,只是犯罪地点不同,而不是“又一重要犯罪”。案件管辖权移交后,葛仍处于刑事拘留阶段,羁押地点不变。因此,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间”没有发现葛,也不属于“另一重大犯罪”。因此不符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他的羁押期限应从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至于接受管辖的公安机关再次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只能表明案件管辖权的转移,其拘留期限不应受此影响,导致案件超过法定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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