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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什么程序,到拘留所后有哪些程序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铁正奇 时间:2022-05-14 03:44:15浏览104次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明。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犯罪嫌疑人是现行犯被拘留,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报告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情况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拘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申请许可。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申请许可。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申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人民代表大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申请许可;被羁押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被羁押为二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申报或者申请许可。

羁押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申请许可;担任二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申请许可。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因阻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在附卷中说明理由;不能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附卷说明理由。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延伸阅读:

什么是刑事拘留

拘留的对象

公安机关的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在执行过程中,被拘留者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被命令在0103上签名(盖章)和按手印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看守所签发《释放通知书》拘留人《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

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释放证明书》,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发通告: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

(二)不说出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阻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如果在二十四小时内没有通知,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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