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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长时间,一般拘留时间是多久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苦又莲 时间:2022-05-14 03:46:16浏览136次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辩护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为十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1998年5月14日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在逃犯罪、多次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并且在批准逮捕的三十日内不能查明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从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不停止。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中,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自报姓名申请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从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有必要确认外国罪犯苏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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