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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打公交车司机触犯什么法律,袭击公交司机什么罪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忻然堂 时间:2022-05-14 04:42:16浏览121次

一、乘客攻击公交司机,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人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于拘留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下列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一)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二)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决定使用拘役时,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西藏、云南等偏远地区来不及报的,可以同时报。同时,应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留学生使用刑事拘留时,经征求当地外办、高教厅、局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准。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的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手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拘留人员应当注明。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行政部门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约束手段;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所谓妨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有可能相互勾结,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共犯有待查证。所谓不能告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告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者没有家庭或工作单位。通知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在24小时内没有通知,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拘留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讯问的目的是查明事实,防止错误逮捕。同时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找出其他同伙,不耽误战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所谓“不应拘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犯罪行为未发生或者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者所为;虽然犯罪是被拘留者所为,但该人不具备适用拘留的法定条件,不需要拘留。遇有上述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出具释放证明。

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在审讯之后,如果被拘留者被认为犯了罪并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的人送到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的犯罪可能妨碍侦查,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在妨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妨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可能逃跑、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相互勾结,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有待查证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是,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在24小时内没有通知,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告知真实姓名和住址;被拘留者没有家庭或工作单位;等一下。

公安机关执行异地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另行处理。1.对于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直接移送法院起诉;三是在羁押期限内不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对申请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久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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