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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和拘留期限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宫朵儿 时间:2022-05-14 04:54:15浏览78次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如何把握,侦查部门存在不同看法。

第二种观点如下:1。检察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其中审查逮捕部门羁押七日,侦查部门未移交审查逮捕部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期限为七日;2.侦查部门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一般为三天。需要拘留七天时,应当履行一定的内部审批程序。

那么,检察机关应该如何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呢?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规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羁押后三日以内将案件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审查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第111条规定:“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在审查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规则》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最长可以拘留十四天,其中包括逮捕部门审查逮捕时的七天;二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且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一般为三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第三,《规则》第109条和第111条的规定是对《规则》第83条规定的进一步澄清和细化。而且上述三条规定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从“总”到“分”,规定了检察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总期限以及这一期限在侦查审查逮捕部门的时间分配,不能单独、孤立引用。因此,侦查部门对未移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逮捕的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最多只能拘留七日,而不能“借用”属于审查逮捕部门的拘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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