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邛流丽 时间:2022-05-14 07:30:17浏览97次
进了看守所不等于刑事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立即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讯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综上所述,进看守所不等于刑事拘留,也可能是逮捕或者执行剩余刑期。
视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03010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为14日,对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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