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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能不能探望吗,拘留期间不让探视的是什么情况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钱觅翠 时间:2022-05-14 08:28:16浏览77次

问:我的一个朋友因伪造大学公章被刑事拘留。在我朋友的情况下,他应该被拘留不超过14天。但是我去看守所问的时候,看守所给我的回答是初步检查才知道结果。那里的工作人员说,刑事拘留通常至少需要23个月。预审是什么意思?而且刑事拘留一般是禁止探视的吗?

答:这个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不超过14天。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脱逃、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即在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7日。但是你朋友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三种特殊情况,不能适用37天的拘役期限。这位工作人员说,一般刑事拘留一般至少要23个月,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为被羁押人不需要逮捕,或者不经检察院批准需要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预审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权力,主要是对取得的主要证据进行核实。关于最后一个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探视权。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也就是说,在案件判决交付执行前,除了这两类人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人是不能会见的。如果亲属或者其他人要见犯罪嫌疑人,只能等到案件定案交付执行。相关文章:《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代为收集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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