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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徭茜茜 时间:2022-05-14 08:30:17浏览119次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你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你的拘留证明。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和案由,并加盖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的印章。对于抗拒拘留的人,拘留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在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拘留的原因和地点。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妨碍侦查”,不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被拘留人属于犯罪集团,或者参与犯罪集团、团伙。由于其他犯罪分子尚未被抓获归案,其被羁押的消息传出,可能导致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者伪造证据,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押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参与其犯罪,经告知后可能造成转移、隐匿、毁灭犯罪证据的。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比如被羁押人的家属或单位地址不详,或者其家属或单位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难以在24小时内通知,有的被羁押人没有家属或单位。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接受审讯。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需要拘留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勾结的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公安机关仍将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出具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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