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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的时间限制,申请回避的有关规定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卓心诺 时间:2022-05-14 12:58:16浏览99次

第一,民事诉讼法中现有回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回避的表述主要包括回避情形、回避程序和回避的法律后果等。但这些规定在自身的严格性以及具体操作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上比较粗糙,存在一定的缺陷。

1、申请回避的期限过于笼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开庭时提出;如果回避理由是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期限从案件开始到法庭辩论结束计算。本案中,当事人行使申请退出本次诉讼的权利时,有相对充裕的时间选择,没有原则性的时间限制;由于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在当事人说明理由后作出裁定,中止对被申请人的审理后才能作出裁定,这就为部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回避权提供了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停止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在诉讼活动正常开展过程中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虽然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申请期限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给诉讼过程带来了不必要的“课外枝”。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甲与乙之间的债务纠纷时,乙预见到自己会败诉,但有意与甲纠缠,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若干理由要求合议庭其中一名成员回避。无论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必然中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后才进行审判,造成诉讼人力物力的浪费。[第页]

2.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使一方当事人的恶意成为可乘之机,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有几种法律后果。(一)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中止参与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公开裁定。(三)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临时要求回避的,可以延期审理。由于前述申请期限过于宽松、不稳定和不确定,以及申请回避的这些法律后果,不难看出,现行的申请回避制度容易出现以下弊端。

有的当事人滥用审前申请回避权,拖延庭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时,案件可以延期,这是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期限包括开庭时间,这就给了一些当事人恶意提交回避申请,列举各种理由,甚至有意保留申请回避开庭的权利,以达到拖延庭审的目的。

二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因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精简的,从受理案件到送达副本,到开庭审理,到公开宣判,到庭审结束,在程序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有序的,是衔接的。但是,被申请人中止参与案件的法律后果是由当事人申请回避造成的。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合议庭进入案件审理阶段的,此时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将中止整个合议庭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必须在三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但遇到这种情况,无论是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是否有效,成本或影响都远大于开庭前,或者合理配置的人力资源不得不重新安排,或者开庭前的一些准备活动不能产生任何效果而必须重新进行,或者开庭延期导致与其他案件的审理时间发生冲突,从而增加人民法院的数量。

第三,可能败诉的一方当事人的负责人有机会利用自己申请回避的权利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我们知道,现行民法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为了胜诉,除了参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还要通过法律途径取证,所以可以聘请懂法律的律师进行法律指导,案件审理时可以自费带证人作证。但是,对于当事人的律师费和证人出庭的赔偿费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导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暂时中止或延期,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负担,浪费证人费用和本次审理所花费的其他必要费用,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第页]

由于现行申请回避制度的期限与法律后果之间缺乏联系,一些当事人有机会和可能滥用申请权,造成增加对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诉讼负担、降低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不良后果。因此,笔者提出了建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的思路和设想,以期完善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设立申请时限制度的构思。

设立申请回避期限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和规范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保证当事人在合理合法的空间内充分行使权利而不滥用权利,从而消除当事人不规范甚至恶意行使申请权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该设想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这一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时,必须遵守有关程序,并在申请期限内行使;当事人在申请期限内未行使申请回避权利的,应当承担未申请的法律后果。

1.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申请回避权。

2、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须知。

3、 当事人须知中除载明相关内容外,还应列入以下内容:(1)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名单;(2)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时限为十天,当事人应在 收到当事人须知之日起十日内行使申请回避权,期限内不行使的,将承担申请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4、当事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且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决定并调整原案审判人员。从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的申请时限;事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原申请时限不变。

5、当事人应知或明知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却在申请时限逾期后申请回避的,人民法

6、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没有自行回避而当事人又未在申请时限内申请回避的,造成不良后果应按错案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可以从制度上完善现有的申请回避制度,促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法院审判效率。

1、防止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回避权,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确定了时限,当事人在时限内申请即给了人民法院充裕的庭前时间进行处理,让当事人更好地享有权利,也避免了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减轻了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可能负担。[page]

2、 促进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须在受案后即科学合理地安排审判人员,避免以往有些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临时拼凑合议庭人员的现象发生,使审判人员有针 对性地进行庭前工作,提高了案件质量;而且,人民法院必须及时送达有关通知等,规范了庭前诉讼活动;对法院的“排期开庭”方式也有了很大促进。

3、立案后即须告知当事人本案的审判组成人员,可以加大审判公开的透明度,增强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当事人既充分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有在申请时限内申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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