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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有权申请回避的,刑事案件谁可以申请回避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长幼菱 时间:2022-05-14 13:02:17浏览116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即被害人、

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发现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存在

回避情形且未主动回避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上述六类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条件是: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果意味着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所以他们应该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担任律师。由于他们在本案中的地位,

已经执行或履行了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此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一事实形成了自己的见解。如果他们再次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办案,可能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此也应当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除了近亲属和利益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如上下级之间的密切交往、同学、朋友等。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3360,“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曾经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件再审时,也应当自行回避。(五)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也必须回避。遇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申请回避。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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