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不超过14天。同
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脱逃、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即在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