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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法律程序是怎样,刑事拘留之后是什么程序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遇雨筠 时间:2022-05-14 15:56:17浏览123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s拘留决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一)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由决定拘留的机关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二)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决定使用拘役时,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西藏、云南等偏远地区来不及上报的,可以同时上报,同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留学生使用刑事拘留时,经征求当地外办、高教厅、局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准。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被拘留人应当注明。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行政部门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约束手段。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点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s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有可能相互勾结,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共犯有待查证。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况,是指:名在押人员不说出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被拘留者没有家庭或工作单位。通知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在24小时内没有通知,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s审讯的目的是查明事实,防止错误逮捕。同时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找出其他同伙,不耽误战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所谓不应拘留,主要是指下列情形:3360犯罪行为未发生或者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者所为;虽然犯罪是被拘留者所为,但该人不具备适用拘留的法定条件,不需要拘留。遇有上述情况,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出具释放证明。

即经过讯问,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认为被羁押的人犯罪,依法需要逮捕,但在羁押期间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因办案需要应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某些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从上面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时,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此外,拘留程序对不同的被拘留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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