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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什么可以依法先行拘留,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驹心远 时间:2022-05-14 20:44:17浏览62次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因情况紧急,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最常用的强制方法。它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准确灵活地运用这一强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逃避侦查和审判,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使用刑事拘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虽然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对干警的业务素质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干警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干警对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性质、适用对象、程序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深入、透彻和全面。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充分发挥这一强制措施的作用。

一、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拘役的适用范围是: (一)正在为犯罪做准备、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本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是指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一定证据证明自己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从上面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严格的界限和标准,不能随意改变或超越。然而,在公安司法实践中,一些干警并没有很好地把握这一标准,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过于随意和放大。警察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这种倾向主要表现为: (1)为防止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诉起诉,以刑事拘留代替拘留,混淆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界限,扩大了刑事拘留的范围。 (2)由于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日期有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行政拘留代替刑事拘留,以延长办案时间。 (3)以拘留代替侦查,滥用拘留,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任意拘留审查,甚至对公安机关在检查外来人口时发现的没有身份证的人以拘留代替侦查。 (4)一些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将典型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人强制刑事拘留,以迫使债务人及其家属迅速偿还债务,介入经济纠纷案件。还有一种倾向是,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过于僵化,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范围。当然,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不同的。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正在努力提高犯罪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2)延长一到四天。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由原来的三日延长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收集证据材料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案件性质认定的。 (3)三十天。即对于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其中,脱逃罪是指跨市县辖区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逸到其他市县继续作案;数罪是指三次以上犯罪;团伙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

三。刑事拘留审批

刑事拘留审批是指主管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包括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审批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拘役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公安司法的日常实践中,刑事拘留可以由科长或副科长审批,其他人无权审批刑事拘留。

(2)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刑事拘留是各级审批机关的权限。通常是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依法拘留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拘留后,应立即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外国机关报告,并报公安部备案。2.军人入伍前在地方犯罪,需要刑事拘留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送交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当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予以拘留。3.依法应当刑事拘留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可方可审批。
(三)审批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呈现请拘留报告书》,经有审批权限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该法律文书的填写应字 迹工整,法律用语规范。司法实践中切忌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写有“呈请刑事拘留X日”。对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拘留期限界满前的二十 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并由原批准机关负责人审批,不必再签《拘留证》。但是在《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中应写明“呈请延长拘留X 日”或“呈请延长拘留至三十日”字样。
四、刑事拘留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刑事拘留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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