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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需要走什么程序,派出所刑事拘留的程序

来源:刑事常识作者:错歌云 时间:2022-05-14 20:50:17浏览92次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犯罪嫌疑人情况和拘留原因,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出具拘留证明;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作出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宣布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扣留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必要时,被拘留者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出示拘留证拘留,或者先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拘留证》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异地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拘留后,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但阻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妨碍侦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可能逃跑、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相互勾结,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有待查证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是,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在24小时内没有通知,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注明原因。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告知真实姓名和住址;被拘留者没有家庭或工作单位;等一下。

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适时讯问的目的有:一是及时收集证据,防止在押人员形成反侦查的心理准备,给侦查活动带来困难;二是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包括没有发生犯罪行为,或者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者所为;被羁押人犯罪,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羁押条件,不需要羁押的。不需要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

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的人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定拘留期限已过。释放后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者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上级NPC代表的,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检察)机关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代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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