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8 21:46:02浏览95次
2010年1月28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农村电工赖犯职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1年7月,南康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聘请赖为农村电工,具体负责线路维护、抄表、电费收取等工作。2004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赖利用复印、查收等职务之便,采取故意不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等措施,将部分用户缴纳的电费总额据为己有,共计105,043.93元。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前,公司要求赖调查情况,赖主动说明侵占上述电费的事实,并返还公司8.78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亲属主动退还剩余赃款17243.9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作为供电部门聘用的农村电工,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将收取的电费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被告人在本单位保卫部门寻找侦查时,能够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被绳之以法后,主动认罪,主动退还赃款,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因此,做出了上述判断。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康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