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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量刑,财产侵占罪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1:36:03浏览154次

摘要: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提出并分析了侵占罪的一些争议和疑难问题,以实现对侵占罪各个方面的把握。

关键词:侵占罪;对象;客观;举行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绝返还或者交出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和后来修改的单行刑法都没有规定此罪。1997年修改刑法时,立法机关借鉴了国外刑事立法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在刑法典中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的设立对于完善侵犯财产罪、打击非法侵占行为、保证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占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领域,对侵占罪的理解和具体定罪量刑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对侵占罪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侵占罪的客体和对象

侵占罪的客体包括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他人财产”和第二款规定的“遗忘物、埋藏物”。财产性质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侵占罪的成立。与此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他人财产”的范围和自然属性

从财产的自然属性来看,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者都可以作为侵占罪的客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不动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客体。不动产要成为侵占罪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保管; 第二,委托人,也就是行为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两者必须同时可用。在我国,由于个人无法取得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除了房屋等少数动产外,土地、矿产等大多数不动产都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这些房地产所有权或者部分所有权的,构成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

另外,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当然,侵占罪可以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然而,关于无形财产存在争议。台湾省学者认为,电、气等无形财产也可以是侵占罪的客体[1]。一些学者认为,电、气等无形有价物可以作为盗窃等犯罪的客体,但不能作为侵占罪的客体[2]。我认为,电、气等无形财产,因为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由人管理和控制,所以可以作为侵占罪的客体。比如一个人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给别人,同意暂住,用电用气等。但费用由他的朋友支付。但有关部门仍然向业主收取费用,业主朋友拒不交费,然后又拒不将费用退还业主,那么上述行为就可以构成侵占罪。

此外,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客体也不能一概而论。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商标权只能通过法律取得,行为人不能通过侵占罪取得,因此专利权、商标权不能作为侵占罪的客体。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产品和商标本身也可以是侵占罪的客体。比如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他人所有的专利产品或者商标,拒不返还,且价值较大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但此时构成侵占罪的不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是专利产品、商标标识等有形财产本身。

至于版权,版权的取得是基于创作者的创作行为,而不是来自法律。因此,著作权可以作为侵占罪的客体。另外,对于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作品,由于这些作品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人实际控制和占有,因此可以作为侵占罪的客体。比如一个画家,A,把自己珍贵的油画交给朋友B保管,B沉迷于金钱,非法将油画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在这一点上,画家的朋友应该以侵占罪论处。

技术成果、技术秘密等知识产品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从根本上取决于该技术成果、技术秘密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侵犯技术成果、技术秘密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可以作为侵占罪的客体。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侵占罪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不是侵占罪定罪处罚,那么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就不能作为侵占罪的客体。比如甲、乙两家公司达成有偿转让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合同,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全部商业秘密.但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在A公司的再三催促下,B公司拒绝归还A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继续使用,不再支付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不是贪污罪定罪处罚。

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突出特点是,财产在被侵占前已经由行为人合法占有,包括受所有人委托代为保管和以其他合法手段将他人财产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

2.侵占罪的客体包括公共财产吗?

从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客体[3]。还有人认为,本罪的客体只能是公民的个人财产[4]。持后一种观点的主要原因有: (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他人财产”,“他人”是指个人。 (2)非法占有委托保管的国有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3)上述规定还规定“只有告发本罪的人才会被处理”。刑法中仅通过讲述处理的犯罪,如侮辱、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都调整了公民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侵占罪也是如此。

在我看来,后一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委托保管的“委托”,应当是指行政性质的委托,不同于民事性质的“委托”,即民事合同行为,是侵占罪的前提。而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代为保管公共财产是客观存在的,完全有可能侵占委托代为保管的国有财产。比如农村粮站收购农民粮食后,因为粮库不够,委托农民临时保管粮食。如果农民以后把公粮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应该以贪污罪而不是贪污罪定罪。其次,“他人”在法律上有时是指个人,但对于本罪,“他人”应作广义理解,即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最后,对讲述的理解是片面的。事实上,如果单位财产被占用,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告知,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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