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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的暴力,侵占罪中的他人包括公司

来源:侵占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3:50:02浏览124次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对侵占罪有一些模糊的认识。本文就侵占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以期更准确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讨论了侵占罪的概念后,本文讨论了侵占罪的四个要件。在讨论侵占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时,本文主要探讨如何理解代表侵占罪的羁押含义。如何理解侵占罪中“拒不返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最后区分了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认定和混淆的侵占罪和盗窃罪,以及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以方便理解。

总之,本文对侵占罪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在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和认定侵占罪,熟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了解和掌握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要了解学术界的一些新动向。

关键词:侵占罪构成要件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司法人员对侵占罪的认识有些模糊。然而,在实践中,侵占罪频繁发生。如果我们对这种犯罪没有清醒的认识,在处理这种刑事案件时必然会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因此,研究侵占罪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贪污罪最早出现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员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以贪污罪最大。但是,这个侵占罪实际上是侵占罪,与我们下面要研究的侵占罪,在主体、行为、处罚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当时对侵占罪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罪。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我们接下来要研究的。

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a)贪污的概念

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没有使用“侵占罪”一词,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界定侵占罪概念之前对“侵占罪”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罪”是侵占罪中的关键词,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占用”的解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两者提到的侵占罪定义宽泛,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劫等各种财产犯罪。以及各种侵犯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和各种利用职权的行政失职行为。在刑法中,侵占罪是狭义的理解,是指除盗窃、诈骗、抢劫以外的侵犯财产的具体犯罪行为。准确的说是指以侵犯我合法持有的他人财产为特征的财产犯罪。

综上所述,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返还或者交出的行为。

(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确定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

1、侵占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是表明谁实施了犯罪,或者行为必须由谁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素。有学者认为,侵占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刑法所称的特殊主体,是指特定规定对犯罪行为人所要求的特殊身份,只有实施了特定行为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而不能理解为因实施特定行为而改变的身份。就侵占罪而言,占有他人财产不是行为人的特殊身份,而是基于一定法律原因的客观事实形态。根据刑法规定,任何年满16周岁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或其他组织侵占他人保管的财产,不宜由民法调整。因此,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提出单位能否成为侵占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新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即法律明文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是犯罪,应当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范围来看,可以先确认不符合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属于新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企业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于不符合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如果侵占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可以直接按照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何处理其他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企业、组织?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是侵占罪的主体。根据新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这些企业、组织的行为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但笔者认为,刑法并非无能为力,单位行为不构成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逃避处罚。新刑法第31条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但也规定了应当遵循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利用代管他人财产的机会实施侵占的。笔者认为,符合侵占罪的规定不构成单位犯罪,仅意味着单位对此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免除责任人和责任人的罪责。这一点可以通过我国的刑事立法来证实。

比如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中规定:单位犯投机倒把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指出,上述单位犯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该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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