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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目的性限缩与空缺刑法规范的创造性适用――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分析视角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15:40:06浏览97次

关键词:空白刑法典标准/有目的限制/创造性应用

在司法过程中创造法律,就像发现法律一样,也是法官开展司法工作的必要前提。由于构成要件的规范性事实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正常的联系,需要通过有目的的限制来填补刑法规范中的规范性空白,以完成对空白刑法规范的创造性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过程中的**个行动是法律发现。这里的法律是逐案处理的法律,即把法律发现的重点放在找到判断个别案件的适当依据和找到个别案件的解决办法上,而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法律。由于不可能在成文法中直接规定解决个别案件争端的详细法律,因此没有完全符合个别案件的现成成文法。普通法和个案的结合需要法官的主动性和主动性等。没有法官的审慎思考等等。反映事物普遍性的规律不能自动地与具有个体特征的情况相结合。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经常通过法律规范识别和法律规范解释来实现这一法律发现过程。

第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创造问题。关于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说:“司法过程的**高层次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所有的怀疑和担忧、希望和恐惧都是精神努力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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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一些曾经服务于自己时代的原则已经消亡,一些新的原则已经诞生。” (1)但是,卡多佐在美国的法治经历了形式主义法律的初级阶段,先例的约束原则和成文法的严格解释原则已经成为法官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我国,大部分法官没有接受过严格的概念法培训,他们与高级法官之间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此外,即使经过了法律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法官的造法也违背了法律的普遍方向。只要有法治,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就不可避免。然而,我们不能否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创造性,这与法律发现一样,也是法官开展司法工作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

(1)刑法规范通过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类。构成要件是规范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具体事实。评价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具体的案件事实,甚至是以前案件中遇到的典型事实。已经形成事实的构成要件和具体事实本身是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层次。过去发生的典型病例不一定排除今天发生的非典型病例。此外,即使过去发生的典型案例也明显反映了规范的目的和构成要素的特征,但不一定是规范的目的和构成要素的完整体现。因此,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今天发生的案件是否能够被以前为具体事实键入的构成要件所涵盖。

(2)犯罪构成要件在案件事实分类过程中存在遗漏或漏洞是正常的。一般来说,作为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它们在形式上是抽象的。此外,构成要件本身所包含的规范性因素、语言功能的局限性以及刑法的内在和谐性和目的性,使得构成要件的内涵不易一目了然。有必要通过解释来澄清构成要素的规范性含义,从而使构成要素的抽象性和形式性更接近具体性和物质性。 (2)对于未按构成要件分类的案件事实,很难通过对其规范含义的正常解释来接近构成要件的抽象性、形式性和实质性。构成要件的规范性事实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正常联系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只对构成要件的规范性含义进行正常解释,就不可能“实现”其应当包含的含义。这也是漏洞概念的重要性:“只有当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官才能被承认有权利继续创造法律。”

(3)构成要件的规范事实与具体案件事实不能正常衔接而导致刑法规范的缺失,与构成要件的缺失或过度限制有关。在构成要素理论中,构成要素是构成要素的从属概念和组成部分。每个特定的组成元素由不同的元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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