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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目的性限缩与空缺刑法规范的创造性适用――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为分析视角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15:40:06浏览97次

这些要素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构成要件。这些要素构成犯罪构成要素的规范性事实。如果在设定过程中忽略或限制过多,构成要件的具体案件事实和规范事实就不能相互适应,也不能相互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卡拉伦茨所说的“公开漏洞”已经形成。 (4)第二个问题与刑法本身的不完整性有关。也就是说,对于刑法中已经规定的犯罪类型,缺乏对构成要素的详细和详尽的描述,这导致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规范性事实不能对应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因为构成要素过于抽象,无法确定其含义。 (5)如不纯正的不作为和过失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卡拉伦茨所说的“隐藏的漏洞”就形成了。

对于“开放的漏洞”,即法律应该规定某些类型,而不是规定,即作为一种“无意的沉默”,漏洞可以用类比来补充。正如卡拉伦茨(Karla Luntz)所说,“为了填补漏洞,通常是通过类比或回到法律中包含的原则来完成的。……类比适用是指将法律赋予某一组成要素(A)或大多数相互类似的组成要素的规则转移到法律没有规定的、与上述组成要素类似的组成要素(B)。这种转换的基础在于:两个构成要素——关于与法律评价相关的重要观点——彼此相似,因此,两者应当做出相同的评价。换句话说,它是基于正义的要求——相似的事物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待。”

对于“隐性漏洞”,即“根据法律规范的意图,应该对某些类型的消极行为设置限制,但当没有限制时,它就构成了隐性漏洞。”今天,因为“漏洞存在于缺乏限制之中”,与其说它是一个规范性漏洞,不如说它是一个规范性空缺。与“无意的沉默”如“打开漏洞”相比,有一种“有意的沉默”的嫌疑。因此,笔者认为“隐性漏洞”是一种故意的规范空缺,由此形成的规范被视为空缺的刑事规范。为了填补“隐藏的漏洞”和“为了填补这样的漏洞,我们通常通过“目的论的限制”来创造有缺陷的限制”。本文拟以不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为视角,通过目的限制(11)来补充空缺的刑事规范的价值,从而实现空缺的刑事规范的创造性运用。

二是刑法规范缺位的存在

存在大量的空白刑法规范,这与我国刑法设立中存在开放性的构成要件有关

刑法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封闭性和开放性。在封闭的构成要件条件下,构成要件具有违法表现的功能,如果行为具有正当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理由,则可以认定为违法。此时,构成要件表明违法性,确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法官不需要寻找确定行为违法性的其他条件。他只需要解释这不符合法律的原因。违反规范和违法性之间的这种无缝隙的巧合是关闭的构成要件(geschlossenen Tatbestnden)。在其他情况下,由于立法者没有详细说明被禁止行为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不具有非法代表的功能,构成要素是适当的,但不可能是非法的。这样,不可能仅仅通过确定没有理由阻止该行为违反法律来确定该行为的非法性。法官还必须积极查明是否有一些构成要素可以解释违法性,从而确定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构成元素是开放的构成元素(13)或“扩展的构成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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