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17:05:01浏览103次
被告人姜xx否认李xx等人被命令殴打王硕的事实。他的辩护人认为姜某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罪的从犯,要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赵辩称,江某某指使李某某等人殴打的。
被告人张巍辩称,张巍无意杀人,是他人聚众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犯罪时不满18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姜xx因其朋友与被害人王硕关系密切而疏远了姜xx等人。他向赵提议和李xx等人去击败。2005年7月21日午夜时分,姜xx得知在本市汉沽区杨家堡镇清远洗浴广场(以下简称“清远洗浴广场”),命令赵集合李xx等人。赵便叫李xx、李亨特(另一个案子)去扛镐,把打了。李xx、李亨特拿着镐赶到清远洗浴广场后,姜xx、赵打来电话,指示李xx用刀刺,将折叠好的弹簧刀送到清远洗浴广场附近。赵把刀递给,张把刀递给李xx。后来,李xx叫通过陈进了洗浴广场的院子。李xx和李亨特击败了王硕,张巍击败了被阻挡的陈袁波。殴打期间,李xx用弹簧刀在的胸部和背部捅了几刀。案发后,李某某、李亨特和逃离现场。受害者王朔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法医检查,受害者王硕死于失血性休克,此前他的肺部被锋利的器械刺穿。经调查,李xx、江xx和分别被公安机关逮捕。2005年9月14日,赵因在唐山参与寻衅滋事罪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以下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1)现场调查记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置、低血痕位置等现场情况。
(2)证明受害人王硕受伤和死亡的尸检证明。
(3)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用以证明李某某、等人殴打的事实。
(4)证人彭丽婷的证言,用以证明案发当晚姜xx打电话给赵在清远洗浴广场找人殴打,赵指使李xx的执法人员殴打,并与姜xx、赵等人一起向李xx送刀。
(5)被告人赵、李xx、姜xx的自白。
(6)证明被告和被害人身份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李xx所在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天津市第二人民检察院对李金羽等人的讯问笔录,证明李xx出生于198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