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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论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21:40:05浏览78次

根据笔者的论述,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犯”可以作如下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犯罪的后果、原因、目的、手段、对象和其他有关情况,认定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预谋杀人;

(2)出于爱好、报复、通奸、嫉妒、经济利益或其他卑鄙动机杀人;

(三)准备或者协助实施犯罪或者包庇犯罪、杀人的;

(4)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

(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的;

(6)杀人以消灭竞争对手或雇佣竞争对手;

(七)杀害两人以上或者多次杀人的;

(八)杀害正在履行职责或者社会义务的人的;

(9)杀害因年龄、疾病、残疾、怀孕、身体或精神缺陷而明显易受攻击的人或罪犯知道极其易受攻击的人;

(十)有组织犯罪集团、杀人集团;

(11)出于恐怖主义或政治目的杀害他人;

(十二)基于民族、种族、宗教仇恨或敌意或血缘报复的动机;

(十三)利用被害人的器官或组织为动机的;

(十四)其他严重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故意杀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行为人不负责任,但行为人因被害人迫害、虐待或侮辱自己或其亲属,或者因被害人有其他明显过错而被当场愤怒、激情杀害的;

(二)在他人的真实委托下或者在他人的真实承诺下杀害他人的;

(三)教唆、协助有认知能力的人自杀的;

(四)合谋自杀,实施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行为的;

(5)出于同情和怜悯杀害绝症患者,以减轻绝症患者的痛苦;

(6)母亲出于同情或掩饰羞耻或在受到刺激的情况下杀死新生儿;

(七)其他轻微行为。

实施本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行为的,可以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一、本法所称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不包括作为和持有的含义)。

如果该法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将受到惩罚。

行为人有义务采取行动防止结果的发生,并有能力防止而不是阻止结果的发生。如果其不作为相当于该行为所实现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依照本法予以处罚。

义务的产生可以基于:

(a)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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