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9 16:25:02浏览129次
3.物证:一把木制菜刀,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马牟某辨认为作案工具。
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刑事警察辨认笔录:确认被告人马某辨认出12把不同规格的刀具,并辨认出2把木制菜刀为作案工具。
5.吴刑侃字[2009]第0928号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平面图和现场照片与证人证言一致。他们确认了犯罪现场的位置和大致情况,以及一把用来提取案件物证的刀。
6.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公(武)鉴(法)字第441号):经确认,刀刃上的血痕和中心部位的血样均检出了人的DNA。在15个短串联重复序列基因座之后,马没有被排除,这支持了马对DNA的保留,而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对DNA的保留。
刀柄上有血渍,离门80厘米的东侧有血渍,离门80厘米的西侧有血渍,被告军绿色短裤右前有血渍,被告军绿色短裤前腰有血渍,被告军蓝色t恤左肩有血渍, 而被告军蓝色t恤正面右下摆的血迹均不排除马,证明上述DNA样本是由马而非其他随机个人留下的。
7.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尸检意见书,吴龚欣刑字第2009215号,确认死者马某死前曾被他人侵入,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并脑损伤死亡。
8.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刑警大队2009年8月9日出具的《说明》号证明,被告人马某于2009年8月9日下午3时左右在乌鲁木齐市李玉山路的一间出租屋内被马某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