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拖欠货款怎么构成诈骗,恶意拖欠手机费能否构成诈骗?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16:10:52浏览74次

二、李某的合同民事欺诈和违约不构成欺诈。

成都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涉嫌诈骗,不符合条件,适用法律不当。

(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解释“因使用虚假或欺诈性身份证和手机造成大量电信费用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违反了《刑法》第224条和第266条的规定,混淆了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的界限,与《刑法》的整体规定相冲突。因此,它是错误解释、非法解释和越权解释,不能适用于本司法解释。

如前所述,李某在与成都移动通信公司的合同中犯有民事欺诈行为,应只承担民事合同欺诈和违约的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退一万步说,即使李某的合同诈骗罪构成犯罪,也只能是涉嫌构成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而不应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但是,如上所述,根据《刑法》第224条和四川省有关司法机关的解释,李某的合同民事欺诈不构成合同欺诈。由于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应适用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上述**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

(2)再后退10,000步。即使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解释》第9条规定:"使用假身份证或假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和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费用较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表明,只有当“电信费用损失”相对较大时,犯罪者才能被判犯有欺诈罪。但是,李某行为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金额”不符合较大的法律标准,因为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金额”是指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乘以中国在合法电信业务中应获得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金额。”这种规定是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确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李的行为仍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原因是: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