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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险诈骗杀人的行为定性,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4:00:06浏览121次

1.关于犯罪的主题。诉讼诈骗行为人与一般诈骗犯罪主体相同。没有特殊的身份要求。它只使用诉讼方法。因此,具有诉讼权利和诉讼能力的普通社会成员可以被确立。

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诉讼欺诈行为人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故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这与一般欺诈的主观方面相同。

3.论犯罪客体。常见的诈骗罪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诉讼诈骗由于采用非法手段骗取法院的信任,使得法官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判决。它除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外,还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从而损害了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以及法院司法活动所保护的其他国家利益,即侵害了复杂客体。与公私财产所有权相比,正常的司法秩序无疑处于基础性地位,具有前提性和重要性,刑法应当给予优先保护。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偶然的,而是两个阶段的比较。刑法应注重保护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犯罪客体是否有罪,犯罪界限的划分不是不可避免的因素,因此诉讼欺诈客体的双重性不能作为否定其纳入欺诈范畴的有力理由。

4.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普通欺诈通过捏造事实、隐瞒事实来欺骗对方;诉讼欺诈通过捏造证据、编造与受害人根本不存在或根本不真实的法律关系来欺骗对方,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的信任,以法院的强制力抢夺他人的财产或财产利益。虽然它在客观方面不同于典型的诈骗罪,但在本质上仍然离不开诈骗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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