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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机,利用柜员机存jia币套真币,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6:10:02浏览128次

[案例]

一起利用电脑取款机未能存入JA硬币获取真币的诈骗案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关注。基本情况如下:本案犯罪嫌疑人邵某在去银行取钱时,意外发现银行的电脑取款机坏了,可以存入贾某的人民币。他立刻有了诈骗银行的坏主意。他先是以朋友梁和马的名义办理了三张银行借记卡,然后又到银行在其他街道的两个分支机构,从电脑控制的自动取款机上骗走了银行的4000元,存入了贾币,并取走了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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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骗钱的那天,银行发现并举报了他。因此,犯罪嫌疑人邵某也很快落网。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骗取银行资金的新情况,如何定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引起了侦查人员的三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未能将贾某的货币兑换成真实货币的行为,应视为其在银行工作人员视线之外从银行偷钱的行为。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秘密盗窃”的特征,应归类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使用假人民币作为真人民币,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操作上的缺陷,将假人民币存入银行以获取真相,主观上是已知的,即明知故犯地使用假币,这符合使用假货币罪的特征,因此应认定为使用假货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是符合程序的。自动柜员机记录了上述所有业务,即银行应知道嫌疑人邵某在该行的存取款业务中有“加币”,并应及时拦截和报告“加币”。银行没有注意到犯罪嫌疑人用假身份换了真钱,仍然“自愿”要求犯罪嫌疑人拿走真钱的原因是自动取款机的性能有问题,而不是工作人员的直接错误。因此,电脑被贾的形象弄糊涂了,把贾的人民币当成了真正的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故障的缺陷,采取以假乱真、以假乱真、以假乱真、以假乱真、以假乱真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邵某**终因诈骗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2000元罚款。

[评论]

陈述1:盗窃与诈骗主要区别的客观表现在于“秘密盗窃”或“隐瞒事实”

盗窃是通过“秘密盗窃”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而欺诈是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它使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所有人产生错觉和信任,并“自愿”或“自愿”将财产交给欺诈者。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一个是“秘密盗窃”,另一个是“隐瞒真相”。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盗窃和欺诈不容易区分的情况。主要原因是这两类犯罪人在犯罪时会以欺骗为幌子,制造贾的形象。因此,区分它们取决于它们的目的是利用人们毫无准备的“秘密盗窃”还是欺诈地“隐藏真相”。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邵某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无法有效识别真实的甲元人民币后,获得了银行自动柜员机的信任。这实际上是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被他骗了。也可以说,邵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了故障银行的自动柜员机。这与欺诈和隐瞒真相中的虚构事实是一致的。因此,提交人同意按欺诈罪处罚邵某。

声明2:虽然使用假人民币罪和诈骗罪是骗人的,但它们是根本不同的。

使用人民币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人民币作为真实货币,欺骗对方,向对方或他人支付人民币以获取财产。诈骗罪的特点是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这也是诈骗。因此,两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使用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除了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相同外,二者在客观方面都具有欺骗的性质。但是,两者之间有一个根本的区别: **,使用甲币罪的客体是国家财政管理秩序,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两种犯罪方法是不同的。使用假货币罪是指使用假币作为商品货币的等价物,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方法交换一定的财产(大多数情况下是交换商品)。除上述情况外,欺诈在获取财产方面更为狡猾,手段更为隐蔽和多样化,并不限于以假乱真的行为。 第三,他们行为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使用JA货币的犯罪发生后,相对人(即犯罪客体)不一定遭受财产损失。这是因为相对人在收受犯罪分子支付的甲币时,主观上可能不知道,一般情况下,他不会愿意兑换所收受的甲币,从而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在诈骗罪中,相对人作为诈骗罪的受害人,在犯罪完成后不可避免地会遭受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接收JIA货币的对方是一家银行,该银行在区分真正的JIA货币方面比其他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它不经意间收集了JA货币,无论它损失了多少,它也必须确保JA货币不会流通。这是因为,首先,银行作为金融和信贷部门,有严格的内部规定,或者国家对其有严格的要求,不允许JA硬币从他们手中流通出去; 第二是对客户的严格监管。如果JIA做不到这一点,它的信誉将会丧失。事实完全一样。在本案中,银行发现在案件发生当天收到了JIA的钱,并及时报告了案件。因此,本案中罪犯的银行身份是受害者,而不是第二种JIA货币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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