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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范文,网络诈骗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7 20:45:01浏览125次

一、网络诈骗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主审法官和法官:

受王某的近亲属委托,经王某同意,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指定我为其**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详细阅读了相关案卷,通过审判,我对案件有了更深的了解。根据有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进行了未成年人辩护和减刑辩护。被告人王某有下列法定或者酌定减轻情节,应当减轻。

一、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事实依据: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与其他共犯如实、完整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并提供了另外两名被告人岑某、黄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全部已知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另外两名被告人岑某、黄某,以便及时侦破案件,及时挽回被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告应认定被告王某有立功表现。

2.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他的行为不能直接和独立地导致犯罪的结果。这是次要的辅助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其次,造成这种影响的事实原因如下:

1、刑事干预的次要作用。根据被害人钟《询问笔录》与被告人王某、黄某、岑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与被害人钟某于2010年1月至3月期间一直保持联系,并取得被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王某与被害人钟某此前并不认识。由于王某与岑某、黄某后来相识,2010年4月,岑某、黄某告诉王某、黄某认识济南市淮阴区的一个叫钟某的女人,说他们可以骗钱,让王某、黄某配合诈骗。王牟某是在认识岑牟某、黄牟某后才意外卷入此案的。这是一起意外犯罪,在干预中起了次要作用。

2、犯罪行为的辅助作用。在犯罪行为中,据被害人钟的《询问笔录》所述,被告人王某只打了两个电话,始终没有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相反,被告岑某与受害人保持联系,并处理了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信和电话告知受害人,受害人已汇款四次。受害人汇款后,钱被岑某和黄某控制。被告王某无权控制上述资金,因此在该行为中起次要作用。

3、分配赃款赃物数额的次要作用。

(1)分配方法谈判的次要性质。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来看,三人都收到了同样的6万元,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没有收到6万元,因为取款卡一直在岑某某和黄某某手里,而被告王某某没有和另外两名被告住在一起。他也没有和别人在利益方面进行任何谈判和交流。

(2)话语权在分配方式中的次要地位。每次岑某或黄某筹集资金时,被告王某显然对分配方式没有发言权。此外,从它那里获得的金钱数量也可以证明它的辅助作用。

基础:

(1)《**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充分考虑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区别。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区分主犯和从犯的,应当认定主犯和从犯。如果有一个以上的主犯,**严重的应进一步区分主犯。对于多名被告共同杀害一名受害人的案件,有必要进一步区分每个被告的角色,准确确定每个被告的罪责,以实现不同的待遇。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款《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果有两个以上主要cri

3.被告人王牟某系初犯或偶发犯。事实依据:王某系初犯,未受过刑事处罚。他应该被视为初犯。与此同时,在岑某的影响下,他介入此案实施犯罪,从而成为了一名偶发性罪犯。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初犯和偶发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主观状态,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认罪,认罪态度良好;王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参与的所有行为。同时,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王牟牟牟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遗憾,并写信《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他还多次告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他不会有任何违法行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如果被告在犯罪后主动补偿被害人并认罪或悔罪,则可视为依法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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