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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范文,网络诈骗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7 20:45:01浏览125次

五、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9日,王某委托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钟某支付了83,666元,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超收全额赔偿。

受害者的理解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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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0日,受害者钟某发出了一封谅解信,并“希望对这三人从轻处罚,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如果被告在犯罪后主动补偿被害人并认罪或悔罪,则可视为依法酌定量刑情节。

6.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

**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共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确定,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况,依法予以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适用缓刑并不确实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缓刑的适用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建议对他们实行缓刑。

**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他是初犯,偶尔犯,有立功表现,对认罪态度良好,并酌情减轻情节真诚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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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上述辩护意见要求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主审法官和法官们

防御者:

XX律师

XX年x月x日

二、网络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复杂关系都可以在网络中反映出来。就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都是受刑法保护的、被网络诈骗犯罪实施者侵犯的社会关系。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互联网是由计算机连接形成的虚拟空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就互联网而言,这种连接由两个支柱维持,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

二是用户共享资源的原则。正是这两大支柱使得边界和大陆消失,虚拟空间应运而生。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一个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类似客体应该是网络上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公共秩序

数额很小,不到2000元,不构成欺诈,但违反了社会保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者将被拘留5至15天,并可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但是,如果欺诈的累计金额超过2000-5000,欺诈的刑事责任可以调查。

这些是法网为您编辑的**新在线欺诈防御模型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网络诈骗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利用网络来利用虚拟事实或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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