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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机油,趁借用之机藏匿他人的摩托车该定何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20:35:02浏览74次

案例:

2003年6月13日晚,年轻女子石某因摩托车被盗心情不好,邀请男友的好友郑某到小吃店喝酒。后来,石的男朋友也来到了摊位。与此同时,石向郑借了一辆摩托车,因为他要出去一段时间。

在回来的路上,石有一个坏主意:郑的摩托车(价值10500元)看起来很新,所以**好自己带走。随后,石把摩托车直接带到停车场藏了起来。然后回到宴会上,把车钥匙还给了郑,并说车一直停在原来的位置。吃完饭,郑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就问石怎么回事。石说:我回来的时候锁了车,一定是被偷了。并催促郑报警。石被公安机关扣押后。

不同意见:

在本案的审判中,对于如何描述行为人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石在停车场内秘密藏匿郑的摩托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借了车以后,石对郑说:“我已经把摩托车放回原来的位置了。这时,郑也认为这辆车是在原来的位置上,但实际上它已经被史偷偷偷走了,这与别人的盗窃没有什么两样。“所以这个案子应该判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石某将郑某的摩托车借给他人,该车借给他人后不在郑某的控制之下,而是在石某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郑某合法地将货物交给被告保管,石某有义务保管并返还货物,而石某则居心叵测,企图在返还货物时占有财产,骑上其他合法保管的摩托车到停车场藏匿,非法占有其实际控制下的财产。应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摩托车进行欺诈,应被视为欺诈。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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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定罪的关键在于史是如何得到这笔财产的。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使他人自愿将财物交给犯罪人。虽然石当初确实是借了一辆车出去做生意,但他一开始并没有打算非法占有它,但在回来的路上,他就有了为自己拥有这辆车的想法。回到宴会,石隐瞒真相欺骗郑说:我已经把摩托车放在原来的位置。但实际上上车后并没有回到原来的位置,这是史隐瞒了真相。是史采用了这种方法,使郑误以为车已装上,从而使史的骗局得以完成。宴毕,石与郑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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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看到车不见了,但史告诉他摩托车被别人偷了,他应该尽快报警。事实上,这辆车不是被别人偷的,这也是一个虚构事实的表现。虽然石某的行为是先占后骗,但他的主观意图是先骗车后藏车。因此,在犯罪过程中,石主要是利用隐瞒事实、捏造事实的手段,欺骗郑,使他误以为摩托车是别人偷的,从而成功地占有了汽车。

他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骗取了大量财物(摩托车价值10500元)。

综上所述,石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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