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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划分,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1 22:15:04浏览53次

一、骗领U盾划走存款

2008年5月初,外人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鞍山道支行客户经理发明银行销售年利率高达16%的一年期定期存款产品,诱使原告于某存入银行。

在办理开户手续时,代表原告秘密开通了网上银行,并收到了优盾,但只将被告工商银行鞍山道支行加盖公章的理财金账户的银行卡和活期账户存折交给了于。

第二天,于在自动取款机上存了200元,在银行柜台上存了500元。同月14日,原告与、徐签署委托书,同意原告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存入人民币2500万元,为期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转账、不挂失。陈某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署合同,并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工商银行杨浦支行的业务印章。同日,于将2091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徐将承诺的409万元“高息”划入上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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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下午,徐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分别从网上转账1991万元和509万元,提取俞建中账户2500万元,用于个人铺张浪费。

2011年,徐和因诈骗被法院判刑。后因银行鞍山道支行、杨浦支行未能兑现存款本息,于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官点评

近年来,存款人的银行存款被不法分子通过内外勾结等手段骗取,导致诉讼时有发生。此案是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诱使存款人与银行建立高利率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骗取银行存款资金,引发银行与存款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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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银行和存款人是否对虚假存款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货币资金所有权的变化、银行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原告过错与损失结果的相关性,认定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存款人的存款本息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存款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银行规范交易流程、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司法判决在引导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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