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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罪的处罚是怎样?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1 10:45:02浏览78次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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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客体只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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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及《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个人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个人骗取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巨额”。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实施)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

从严惩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公私财物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发布虚假信息,对大多数未指明的人实施欺诈;

2、骗取抢险救灾、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资金和物资的;

3、以救灾名义集资诈骗;

4、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标准,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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