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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被起诉,未约定还款时间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3:20:04浏览90次

案例:2002年4月,胡在XX饭店吃饭五次,欠餐3200元。2002年5月6日,胡为XX酒店出具了借据。2004年6月10日,* *大酒店起诉法院,要求胡补交3200元。胡认为* *酒店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诉讼时效内的债权,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决定驳回* *酒店的主张。在审判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根据一种意见,自债务人发行债务和债权人提起诉讼以来,已经过了两年多。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XX酒店的索赔应予以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发行的债券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说明履约期限不明确。根据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民法通则》: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虽然债务人向被诉债权人发出债务已有两年多时间,但双方未就还款时间达成一致,因此债权人应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计算,起诉也是一种请求权。

因此,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酒店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

评论:

1.看来没有必要讨论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无还款期限的债务时如何启动诉讼时效,因为早在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府(1994)第3号”《合同法》(以下简称《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指出:“诉讼时效应当确定为中断。如果供应商在诉讼时效中断后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供应商收到买方书面欠款的第二天起重新计算。”然而,我认为我们应该再谈一次。

最高法院的《批复》实际上被定义为“债权人不主张边境权利的时期”;理论上,人们普遍认为,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债权人睡在自己的债权上”;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官也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以下统称为“上述观点”)。《批复》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上述观点“以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权利的时间为起点,作为债权受到侵害的标志。显然,“上述观点”忽视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延迟还款的容忍,从而错误地界定了“权利受到侵犯”。当债务人应当还款时,只能表明债务人有意延期还款,但不能表明债务人不愿还款。这样,债权人就不会认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最好的情况是,实现这些权利的时间将被用尽和拖延。此外,如果债务人发出欠款条款并要求延期还款,而债权人接受欠款条款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则应认为双方已就延期还款达成共识。怎么能说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虽然债权人暗示推迟对债务人的还款,但双方并未明确说明还款时间,这应属于不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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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 (2)项和《民法通则》第62条第1款第 (3)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偿还贷款,也可以不经债权人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及时履行债务。作为债权人,他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无需商定还款期,还款期可以是债务人发出债务后的第二天,也可以是三年或五年后。一旦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只有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偿还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愿意偿还债务时,债权才会受到侵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债务人发布了一个债务条款,表明债务人不想欠债务,他不想侵犯债权。这样,诉讼时效(侵权)的迹象就没有发生,所以诉讼时效就不能开始。只有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被债务人拒绝,并且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贷款或者其行为表明不打算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才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才能计算。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合同法》第137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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