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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被起诉,未约定还款时间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3:20:04浏览90次

其次,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原因是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他们是否以及何时主张了他们的权利,并且只有债权人最接近诉讼时效的证据。因此,只有债权人才能承担举证责任,从而达到客观真实。作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探讨。在审判实践中,拖欠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站不住脚。由于人民法院已经在诉讼时效上颠倒了举证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的案件往往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债权人经常向债务人要账,因为没有书面的催收证据,在起诉法院后,债务人说人们从来没有向他要账,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我们的法官宁愿相信债务人的信口开河,也不愿相信债权人所说的“我一直在收集”,因为“债权人不能证明他一直在收集”,所以债务人趾高气扬,债权人沮丧。一些债权人造成暴力和自杀,因为他们没有证据在时效期间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一些债权人在没有法院保护的情况下采取绑架来主张其权利。法律的公正性在这里不得不受到怀疑.这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代码吗?不完全是。任何法律制度只能建立在惩罚邪恶和促进正义的基础上,只能是正义的守护神,而不应该成为邪恶势力的保护伞。赖账不仅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也是社会稳定的大敌,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没有预料到这一点的原因是我们没有正确运用法律。《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第《民事诉讼法》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告诉我们,除少数依法应当颠倒举证责任的情形外,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在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中,诉讼时效问题是由债务人提出的。因此,是否有诉讼时效的证据应由提出债权的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应非法倒置,因此,没有提出债权的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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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或《民事诉讼法》后来公布和实施,都有若干法定情况下证明被推翻。显然,这些法律规定不包括债务人在本案中提出索赔的情况。在证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时,债务人不应证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而应证明他在法定诉讼时效之前明确表示没有偿还贷款,或他不打算通过自己的行为偿还贷款,即债务人应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务人应当承担未能证明的责任,从而承担不利的判决后果。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债权人应当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

总而言之,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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