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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一次性费用支付标准

来源:子女抚养费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5:27:02浏览66次

夫妻关系需要得到管理,否则夫妻关系的破裂将导致夫妻离婚,这也将对子女产生影响。夫妻离婚还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所以有些人会有疑问:如何申请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一次性支付。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2.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一次性支付。

3.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同意,他们的孩子将与一方共同生活,而抚养方将承担所有的儿童保育费用。但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不能保证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予许可。

5.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满18岁。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父母有能力支付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仍在学校学习;

(3)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条件。

7.当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生父或生母仍应负责抚养。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如果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收养的孩子没有遭到另一方的反对,并且与孩子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离婚后双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果另一方始终反对丈夫或妻子收养孩子,收养方抚养应在离婚后收养孩子。

9.离婚后,如果一方要求改变子女之间的关系抚养,或如果子女要求增加护理费,应单独提起诉讼。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关系抚养,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生活抚养;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具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共同生活;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1、父母同意改变子女关系抚养,应允许。

13.父母不被允许拒绝支付儿童保育费,因为他们的孩子改变了他们的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其中一个孩子抚养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一次总付抚养费用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否支付一次总付抚养费用的决定取决于支付方。如果支付方同意支付一次总付抚养的费用,法院将给予支持,如果它能负担得起的话。如果支付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仍将按规定定期支付。

在确定儿童保育费金额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儿童的实际需求;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母亲分为:

(1)如果有固定收入,护理费的金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30%。对承担抚养两个以上子女责任的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你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

(2)如无固定收入,可根据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年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见(1)。一般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平均收入和年平均生活费为基础。

(3)有特殊情况,如儿童长期患重大疾病,或残疾儿童,可适当增加。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应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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